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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4号

刘玉春诉袁宝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玉春,袁宝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4号原告刘玉春,男,农民,。被告袁宝富,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神峪沟乡东大树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春诉被告袁宝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刘玉春负担。

审判员  刘变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