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4号原告刘玉春,男,农民,。被告袁宝富,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神峪沟乡东大树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春诉被告袁宝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刘玉春负担。
审判员 刘变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