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69号罪犯郝玉明,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追缴赃款196760元(检察机关已扣押)。
被告人郝玉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枣刑二终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并处追缴赃款1979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0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4年3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郝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3次、表扬1次、嘉奖2次、专项表扬1次,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区改造积极分子1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玉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罪犯郝玉明被监狱记功3次、表扬1次、嘉奖2次、专项表扬1次,评为省改造积极分子1次、监区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郝玉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赃款已全部追缴。枣庄市台儿庄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了罪犯郝玉明居住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本院认为,罪犯郝玉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适用于社区矫正,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郝玉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邵明伟
代理
审判员 孙晋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