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许美蓉。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布占峰,经理。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4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