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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4号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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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清(预)字第4号申请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委托代理��邓芳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程,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婉。2014年12月3日,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以对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且该公司未依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通知了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股东就该申请提出异议、参加听证,并于2015年3月6日举行了听证。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由生效的(2006)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3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未在法定的时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申请人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比亚迪锂电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玛斯科特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曹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