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03号罪犯许凌智,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凌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9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20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凌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15.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许凌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凌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