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申字第6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学正,城镇居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田,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平,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金,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宇龙,农民。法定代理人王艳敏。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宇桐,农民。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宇航,农民。被申请人王宇桐、王宇航法定代理人李金金。再审申请人宋学正因与被申请人王世田、王玉平、李金金、王宇龙、王宇桐、王宇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唐民一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学正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王亚彬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暴力伤害,具有醉酒情形,其死亡不属于工伤事故,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王亚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暴力侵害死亡的事实,有(2012)丰刑初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王亚彬醉酒的事实存在,但醉酒并非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宋学正申请再审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宋学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宋学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秀敏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娟
代理
审判员 杜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单征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