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14号罪犯廖盛荣,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思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盛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厦刑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廖盛荣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10月28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盛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22.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廖盛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廖盛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