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81号

原告青岛闽商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李沧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闽商经贸有限公司;青岛李沧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381号原告青岛闽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北木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顾才浩,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李沧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高松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闽商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李沧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顾才浩提供其名下价值46万元的担保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青岛李沧城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顾才浩名下价值46万元的担保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