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19号三楼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何德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杭宁。委托代理人王大潮,广东经略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艳春,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艳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客观情事变化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沈艳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沈艳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5元,由原告厦门诚于德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文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林靓靓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