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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024号

谭世峰与陕西恒立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世峰,陕西恒立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24号

原告:谭世峰,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太白县。

被告:陕西恒立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东段3号609室。

法定代表人:田宗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向辉,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职工,住太白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硕士学历,系公司法律顾问,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世峰与被告陕西恒立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世峰申请撤诉,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世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谭世峰承担。

审判员  梅西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