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陈敏慧,女,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刘丽燕,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侯黎萍,女,1973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48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支付欠款人民币277,900元和本案的执行费4,0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丽燕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其所有的沪F8XXXX小型汽车被另案查封、有抵押且下落不明,其所享有的动迁房份额本院予以查封,暂时均难以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刘丽燕既无银行存款,又无证券、房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沪宝证执行字第480号执行证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彦
审判员 顾宏胜
审判员 沈向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卫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