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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1087号

上海贤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1-09-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贤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108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贤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上海贤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上海贤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人民币3962元,合计人民币5039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于今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贤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90000元,双方无其他纠纷。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作出的执行令、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以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等材料为凭。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贤亨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军

审判员 陆 琦

审判员 陈伟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