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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653号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龙口市泉盛食品有限公司、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富迪食品有限公司、姜永乐、姚帅经、柳本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龙口市泉盛食品有限公司,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富迪食品有限公司,姜永乐,姚帅经,柳本鹏,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653号

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口市泉盛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姚帅经,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本鹏,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口市富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姜永乐,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永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姚帅经,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执行人:柳本鹏,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龙口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龙口市泉盛食品有限公司、龙口龙怡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龙口市富迪食品有限公司、姜永乐、姚帅经、柳本鹏借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第三人购买该债权的凭证。经审查,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世梅

审判员  柳金红

审判员  王风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解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