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异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吴辉,女,197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罗克丝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营业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岩井一男。委托代理人张艳,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岩井一男,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日本国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辉与被执行人上海罗克丝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克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应由担保人岩井一男承担担保责任为由,要求追加担保人岩井一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岩井一男于2013年1月21日在本院谈话时表示,被执行人罗克丝公司保证在2013年5月1日前将所欠的执行款交至法院,如到时不能履行,岩井一男愿意以其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同意拍卖上述房产来履行未了结的执行案款。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担保人岩井一男依法应承担执行担保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岩井一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岩井一男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上海市浦东新区城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价值为限,对(2010)浦民初字第26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罗克丝服装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吴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盛爱琴
审判员 孙 毅
审判员 桂波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