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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2873号

张桂芬与吴学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桂芬,吴学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张桂芬。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学永。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芬诉被告吴学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