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张桂芬。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学永。委托代理人刘德全,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芬诉被告吴学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爱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