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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99号

王忠军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299号罪犯王忠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于2012年12月19日院作出了(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王忠军与同案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王忠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军于2013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9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后,已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1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忠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