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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25号

隋凤兰与徐钦波、周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凤兰,徐钦波,周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隋凤兰。被执行人徐钦波。被执行人周凤。

原告隋凤兰与被告徐钦波、周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302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