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0066号

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与罗奎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奎芳,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新村镇。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奎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8923.7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效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