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328号罪犯陈德昌,别名陈大财,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福建宁德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直属二中队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蕉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缴所得赃款125218.21元。其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2020年5月26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2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7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达标分21分。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