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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商终字第429号

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樊宝刚、滨州盛世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樊宝刚,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滨州盛世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商终字第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宝刚。

委托代理人:寇相毅,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号。现住址:滨城区黄河八路与渤海十一路交叉口金庭公馆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康学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建州,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新山,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盛世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梅集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梅振利,董事长。

上诉人樊宝刚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宝刚的委托代理人寇相毅,被上诉人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新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滨州盛世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跃江

代理

审判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廷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