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商终字第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宝刚。
委托代理人:寇相毅,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八路***号。现住址:滨城区黄河八路与渤海十一路交叉口金庭公馆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康学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建州,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新山,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盛世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清河镇梅集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梅振利,董事长。
上诉人樊宝刚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宝刚的委托代理人寇相毅,被上诉人滨州中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新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滨州盛世兴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跃江
代理
审判员 刘 伟
代理
审判员 邵佳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廷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