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民特字第31号申请人宋全曾,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人鲁来荣,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人宋全曾、鲁来荣要求宣告宋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列申请人诉称,女儿宋艳在其丈夫张可宽因车祸死亡后出于悲痛和其他死亡人家属到其家中拼闹,于2011年3月3日撇下自己的儿子张贺(生于2004年)外出后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无音信,为此申请宣告宋艳失踪。经查,宋艳,女,生于1981年9月13日,回族,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宋全曾、鲁来荣婚生女儿。宋艳与沈丘县北城办事处阙庄行政村小张庄村张可宽于2002年5月16日结婚,2004年6月13日生育儿子张贺。宋艳丈夫张可宽,于2009年8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宋艳因精神受到刺激过于悲痛,于2011年3月3日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和亲友多方查找,三年多时间一直无音信。本院根据申请人宋全曾、鲁来荣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宋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宋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失踪人宋艳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时间已满二年。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公告三个月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宋艳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宋艳为失踪人。指定宋全曾、鲁来荣为失踪人宋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曹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