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318号本院在执行李学军与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赵洪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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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军与赵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C}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318号本院在执行李学军与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赵洪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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