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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执字第00015号

牟少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某某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麟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男,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某某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31号。负责人郭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牟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某某支公司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履行了赔偿款12000元,该款现已如数发放申请执行人,此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麟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某某支公司赔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新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