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464号原告柴军生。委托代理人王晓旭。被告张煦。委托代理人吕金良,天津法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晓东,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军生与被告张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军生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柴军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凡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