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521号原告李萍,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爱琼,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诉被告林爱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还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瑜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蔺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