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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02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张树志、张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张树志,张方,李云鹏,孟现玲,郑善融,李云洽,冯保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0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被执行人张树志。被执行人张方。被执行人李云鹏。被执行人孟现玲。被执行人郑善融。被执行人李云洽。被执行人冯保田。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树志、张方、李云鹏、孟现玲、郑善融、李云洽、冯保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孟现玲的银行存款偿还借款本息、实现债权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1430.14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书面确认,同意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曰赓

审判员  马忠雨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