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行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被执行人缪金梅,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晓锋,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与被执行人缪金梅、阮晓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并主动履行偿还78479.28元及利息,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短期内难以实现。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后表示该案延期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安民初字2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蔡庆华执行员 缪永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