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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023号

原告王龙龙与被告刘晓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龙龙,刘晓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王龙龙,男,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晓存,男,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龙与被告刘晓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龙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存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龙龙撤回对被告刘晓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殷冬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粟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