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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申字第49号

刘正全与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正全,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4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正全。

委托代理人:陆卫,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小区**栋*楼。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明,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正全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钦民一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刘正全以其与被申请人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刘正全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正全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苹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

审判员 熊 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素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