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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922号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922号原告罗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亲友劝解已经和好,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钟晓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