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3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住所地古田县。负责人周昌涛。被执行人周国桁,男,汉族,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卓锦仙,女,汉族,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国桁、卓锦仙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周国桁、卓锦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国桁、卓锦仙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借款225281.45元及利息;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周国桁、卓锦仙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古民初字第65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国桁坐落于古田县城东街道614中南路28号亿祥楼二单元301室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周国桁、卓锦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本院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结果无异议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能容
审 判 员 郑文孝
代理
审判员 陈承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