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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42号

李xx与胡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xx,胡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42号

原告:李xx。

被告:胡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胡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