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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民初字第1873号

廖秋生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秋生,国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廖秋生,个体户,住讷河市。被告国宝,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秋生诉被告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秋生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国宝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廖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秋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春杰

代理

审判员  秦四军

人民陪审员  陈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