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讷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廖秋生,个体户,住讷河市。被告国宝,住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秋生诉被告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秋生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国宝已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廖秋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秋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春杰
代理
审判员 秦四军
人民陪审员 陈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耿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