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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431号

郭诗经与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诗经,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郭诗经,阳泉市亿通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2楼。法定代表人许连海,董事长。关于郭诗经与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柴兴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