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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24号

天津君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于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君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于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君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辰区普济河东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丁萍萍,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于喆,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君宇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喆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