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153号原告贾春英,女,1941年3月3日出生。原告贾春玲,女,1946年4月12日出生。原告贾德明,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原告贾久明,男,1954年1月8日出生。原告贾宝明,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原告贾延明,男,1960年2月5日出生。原告贾长明,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原告石桂莲,女,1952年5月19日出生。原告贾磊,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原告李莉,女,1956年7月28日出生。上述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杨,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蕙伊,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宏军(母女关系),1967年2月8日出生。被告李宝英,女,1964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全真,天津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振海(兄妹关系),1955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英、贾春玲、贾德明、贾久明、贾宝明、贾延明、贾长明、石桂莲、贾磊、贾蕙伊、李莉与被告李宝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春英、贾春玲、贾德明、贾久明、贾宝明、贾延明、贾长明、石桂莲、贾磊、贾蕙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原告贾春英、贾春玲、贾德明、贾久明、贾宝明、贾延明、贾长明、石桂莲、贾磊、贾蕙伊、李莉负担。
审 判 长 鲁令波
人民陪审员 李经玉
人民陪审员 宋景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