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4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易水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伊美星家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6月7日至2014年8月21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618.8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04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632元、执行费26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4315.85元,扣除执行费已全部支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亦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4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法官 杨海生执行助理罗培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