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云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龙华,该社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勃生,男,1966年12月27日生,白族,农民,住洱源县。据以执行的(2014)洱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勃生欠原告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1330.86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在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2014)洱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执行人李勃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勃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李勃生正在服刑,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赵卫东
审判员 许 铭
审判员 董志红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全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