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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执字第37号

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勃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07-0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勃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云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龙华,该社职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勃生,男,1966年12月27日生,白族,农民,住洱源县。据以执行的(2014)洱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勃生欠原告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1330.86元及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在2014年12月20日前偿还。(2014)洱民初字第33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执行人李勃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洱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勃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李勃生正在服刑,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赵卫东

审判员  许 铭

审判员  董志红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全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