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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赵丽红、赵宏远与被告迟俊兰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赵丽红,赵宏远,迟俊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赵丽红,女,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41号。

原告:赵宏远,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西湖路5号。两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王廷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迟俊兰,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河欣小区。

委托代理人:郝玉民,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红、赵宏远与被告迟俊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红、赵宏远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红、赵宏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红、赵宏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丽红、赵宏远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蕊

代理

审判员  王洪双

人民陪审员  乔永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