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752号
原告:赵丽红,女,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41号。
原告:赵宏远,男,汉族,现住河口区仙河镇西湖路5号。两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王廷顺,东营河口新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迟俊兰,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河欣小区。
委托代理人:郝玉民,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红、赵宏远与被告迟俊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红、赵宏远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丽红、赵宏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红、赵宏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丽红、赵宏远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蕊
代理
审判员 王洪双
人民陪审员 乔永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韦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