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67号罪犯郑传庚,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福建省���制戒毒劳教所计财科科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医院住院部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传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664792.15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21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郑传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664792.15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于2009年11月30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3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陈良平,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传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传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子。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2.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传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传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