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294号罪犯程华飞,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一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遵市法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程华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华飞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8.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36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程华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从严掌握对象,对其应在法定幅度内少减一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华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及罚金10000元(执行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兴 林
审 判 员 张 涛
代理
审判员 李成波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