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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823号

何忠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何忠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23号罪犯何忠金,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忠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何忠金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7月29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01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2年3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忠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级分子,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2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忠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忠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7月6日起至2020年5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