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国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倩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岩 来自
原告国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国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准许原告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倩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