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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070-1号

李金根与戴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金根,戴发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根,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被执行人戴发祥,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三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094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发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发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戴发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戴发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存款1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杭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