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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川民初字第007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张薇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张薇,张炎水,王占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川民初字第007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刘学,男。被告张薇,女。被告张炎水,男。被告王占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诉被告张薇、张炎水、王占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3元,减半收取445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承担。

审 判 长  胡新文

审 判 员  刘润林

人民陪审员  张文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