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4322-X,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通路99号。负责人吕小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祥,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路,男,1986年8月2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永胜,男,1966年12月25日生。
上诉人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戚永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5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上诉人上海世茂南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晗庆
审 判 员 夏海南
代理
审判员 吴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程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