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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00236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刘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刘秀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023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何菲,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嘉悦,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春,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刘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秀春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310402.8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提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秀春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三十一万四百零二元八角四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金 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