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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256号

罗银珍与尹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银珍;尹志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罗银珍,女,生于1945年2月2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被告尹志洪,男,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银珍诉被告尹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银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银珍负担。

审判员  彭应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