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罗银珍,女,生于1945年2月2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被告尹志洪,男,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彝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银珍诉被告尹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银珍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银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罗银珍负担。
审判员 彭应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