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34号罪犯蒲松成,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2009)狮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蒲松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汪杰、蒲松成赃款人民币4500元发还被害人。追缴被告人汪杰、蒲松成违法所得人民币19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3月2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206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蒲松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蒲松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蒲松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10.6分。经复核,监狱提供的上述材料属实,罪犯蒲松成刑期执行已过半,对其假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罪犯假释期间担保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蒲松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罪犯蒲松成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蒲松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