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王世厚,汉族。被申请人武汉秦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5街70门46幢9号。法定代表人王睆。
申请人王世厚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秦堡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秦堡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83,5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王世厚与其配偶马桂枝提供其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大道937号民族新村10-601室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一套,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世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秦堡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83,5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王世厚及其配偶马桂枝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和平大道937号民族新村10-601室房屋(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龚雨红
审判员 袁少稳
审判员 付 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芳 百度搜索“”